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重新發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的通知(2016年1月28日)
滬食藥監法〔2015〕818號
各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滬食藥監法〔2014〕168號)經評估后需繼續實施,現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辦法中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修改為“區(縣)市場監管局”,將其簡稱由原來的“區(縣)分局”修改為“區(縣)市場局”,將“牽頭分局”修改為“牽頭市場局”。
二、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調查機構在開展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工作中,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關措施。”
修改后《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4日第2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2014年4月1日,滬食藥監法〔2014〕168號文發布,根據2015年12月15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食物中毒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處置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調查、控制、認定和處置,適用本辦法。事故調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和實驗室檢驗。
第三條(處置原則)
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有序、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物中毒事故分級)
食物中毒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般(Ⅳ級)食物中毒事故,指中毒人數在30—99人,且無死亡病例的;
(二)較大(Ⅲ級)食物中毒事故,指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重大(Ⅱ級)食物中毒事故,指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四)特別重大(Ⅰ級)食物中毒事故,指由國務院認定的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經調查,食物中毒事故存在受污染食品造成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流入2個以上區(縣)且有較強擴散趨勢的,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者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或者市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需要認定事故級別等情形的,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事故分級標準,進行分級。
對于食物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下,且無死亡病例的事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要求和一般(Ⅳ級)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置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管轄)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負責組織對本市較大(Ⅲ級)以上食物中毒事故開展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相關區(縣)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區(縣)市場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市局要求做好調查處置工作。
區(縣)市場局負責對轄區內一般(Ⅳ級)食物中毒事故開展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負責指導區(縣)市場局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配合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第六條(跨區域調查分工)
對于本市跨區域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一)跨區域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由食品生產經營肇事者所在地的區(縣)市場局(以下簡稱牽頭市場局)主要負責,相關區(縣)市場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調查;
(二)首次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報告的區(縣)市場局,接報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牽頭市場局;
(三)食物中毒患者和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場局應當協助牽頭市場局開展人群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四)食物中毒事故涉及的食品(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下同)來源地和流向地所在區(縣)市場局應當協助牽頭市場局,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學調查等工作。
牽頭市場局應當積極將情況通報相關區(縣)市場局。必要時,可報請市局指定牽頭市場局或者協助調查的區(縣)市場局開展調查。
屬于較大(Ⅲ級)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
第七條(調查員制度)
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實行調查員制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所屬執法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員。
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員應當由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驗的行政執法人員擔任。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報告主體和時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身體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場局報告。
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事件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場局報告。
接收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縣)市場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情況或提供相關線索。
經初步核實為食物中毒事故且符合啟動應急響應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要求,進行報告。
第九條(市局初步報告)
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區(縣)市場局初步調查核實,在1小時內由市局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頭報告,并在核實后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書面報告初步調查情況。
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重大(Ⅱ級)以上食物中毒事故信息,要同時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
初步調查情況報告(附件1)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接報時間、到達現場時間;
(二)食物中毒事故涉嫌肇事單位和危害涉及單位的名稱、地址;
(三)食物中毒患者人數、臨床表現、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四)食物中毒事故簡要經過、可能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
(五)調查聯系人、聯系方式及報告時間。
第十條(區(縣)市場局初步報告)
發生一般(Ⅳ級)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10-29人食物中毒事件的,牽頭市場局應當在初步調查核實后,1小時內口頭報告市局、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縣)人民政府,并在2小時內將初步調查情況書面報告市局、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縣)人民政府。
區(縣)市場局初步調查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調查進程報告)
調查食物中毒事故過程中,如出現患者病例數、檢驗結果、事故性質、發生原因、肇事單位等情況信息有重大變化或者更新的,市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較大(Ⅲ級)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進程;區(縣)市場局應當及時向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書面報告一般(Ⅳ級)食物中毒事故的進程,并同時將調查進程信息抄報區(縣)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調查終結報告)
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調查終結后,牽頭市場局一般應當在接報后30日內完成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調查,并撰寫食物中毒事故(事件)調查終結報告(附件2,以下簡稱調查終結報告),報送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審核。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調查或報告時限的,應當報請市局同意。
市局或者牽頭市場局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事故肇事者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牽頭市場局應當在完成調查終結報告后,3日內填寫《食物中毒事故(事件)信息收集表》(附件3,以下簡稱信息收集表),報送事故(事件)發生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牽頭市場局應當同時將該表抄送市局直屬執法機構。
調查終結報告的結論內容應當包括是否定性為食物中毒,事故涉及區域范圍、確認病例數、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調查結論的,應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其他報告)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群體性發病事件可能是由食源性疾病或其他傳染病、危害源引起的,應當及時向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并協助開展相關調查處置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等涉嫌刑事犯罪情形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事故涉及學生等敏感人群的,必要時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年度報告)
區(縣)市場局應于每年1月5日前,匯總和分析本轄區上一年度食物中毒事故(事件)發生情況,并上報市局和抄送市局直屬執法機構。
市局及其直屬執法機構于每年1月15日前,匯總和分析本市上一年度食物中毒事故(事件)發生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分析情況載入年度食品安全狀況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事故調查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應急系統建設與物資準備)
市局和區(縣)市場局應當加強食物中毒事故應急指揮系統的建立健全,確保調查過程通信暢通。
市局直屬執法機構和區(縣)市場局(以下簡稱調查機構)應當做好食物中毒事故調查所需的物資材料準備,一般包括:調查所需文書、采樣工具、快檢設施等(附件4)。
第十六條(成立調查組)
調查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立即成立調查組并赴相關現場開展事故人群流行病學調查。調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調查員組成,其中1名為負責人。
調查員與所調查事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調查時限要求)
對接到來自醫療機構報告發現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區(縣)市場局應當在接報后2小時內趕赴醫療機構現場進行調查。
市局直屬執法機構接到區(縣)市場局報告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在2小時內前往事發現場,組織或指導開展調查:
(一)初步判定為較大(Ⅲ級)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涉及學生等敏感人群的一般(Ⅳ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八條(調查目的和事項)
調查機構通過食物中毒事故調查,應當查明是否屬于食物中毒、事故性質、肇事單位、中毒食品(或餐次)、中毒病例數、致病因素及發生原因等。
第十九條(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和內容)
食物中毒事故的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包括核實診斷、制定病例定義、病例搜索、個案調查、描述性流行病學分析及分析性流行病學研究。具體的調查方法和內容如下:
(一)核實診斷應核實發病情況,開展病例訪談、采集病例生物標本和食物樣品等,并符合相關要求(附件5、附件6)。
(二)制定病例定義應簡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關要求(附件7),并可隨調查進展進行調整。
(三)病例搜索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要求(附件8),選用適宜的方法開展。病例搜索時,可采用一覽表(附件9-1、9-2)記錄病例臨床信息及食品暴露信息。
(四)個案調查應統一調查方法,可與病例搜索同步進行,并符合有關要求(附件10)。針對不同類型的事故特點,可采用不同的個案調查表(附件11-1、11-2、11-3)。
(五)描述性流行病學分析應當符合有關要求(附件12),根據調查所得信息,描述病例臨床特征,病例發病時間、地區和人群分布特征,并對引起事故的致病因子、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做出初步判斷。
(六)分析性流行病學研究應當符合有關要求(附件13),可用于分析可疑食品或餐次與發病的關聯性,常采用病例對照研究和隊列研究,根據調查需要開展。
第二十條(衛生學調查方法和內容)
食物中毒事故的衛生學調查應當針對可疑食品污染來源、途徑及其影響因素,對相關食品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各環節開展衛生學調查,以驗證人群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為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據。現場衛生學調查應在發現可疑食品線索后盡早開展,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符合相關要求(附件14)。
(一)訪談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獲取就餐環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藝流程、生產經營過程危害因素控制、生產經營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等信息;
(二)現場調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食用等過程中的相關危害因素;
(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環境樣品等,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生物標本。
第二十一條(采樣和實驗室檢驗)
食物中毒事故調查中的采樣和實驗室檢驗應根據有關采樣程序和檢驗工作規范的規定及時開展,并符合相關要求(附件15)。
調查員采樣、保存和運送標本和樣品的過程應當符合相關要求(附件16),送檢前應填寫采樣記錄表(附件17-1、17-2、17-3),送檢時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檢驗項目和樣品相關信息。
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資質和能力,并在收樣后24小時內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相關措施)
調查機構在開展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工作中,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關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事故認定和查處
第二十三條(食物中毒病例確認)
食物中毒事故中的病例確認,由事故調查員負責。對符合病例定義的病人,調查組應當結合其診療資料、個案調查表和相關實驗室檢驗結果,確認是否與食物中毒事故相關。
第二十四條(食物中毒事故認定)
食物中毒事故的認定,由調查機構負責。調查機構派出的調查組應當綜合分析人群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和實驗室檢驗結果,依據食物中毒診斷標準(GB14938)和相關要求(附件18),作出食物中毒事故調查結論,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第二十五條(事故查處)
食物中毒事故調查結束后,由肇事者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依法應當吊銷或撤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產品批準文件的,由本市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吊銷或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涉及依法應當吊銷或撤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放的食品藥品產品批準文件或證書的,由市局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責任追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用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食物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上,或有死亡病例的事件。
本辦法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