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安辦修訂起草了《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于昨日上網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經營信息登記表,戶籍或本市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件以及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以及在劃定的臨時區域(點)、規定的時段,從事經登記的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以取得《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在《辦法》第十二條禁止性規定中明確,食品攤販不得經營涼拌菜、色拉等生食類食品,和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榨飲料、現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在對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查處條款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發現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對于食品攤販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 《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轉讓、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收回《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